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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专项政策详细奖励政策

成都公布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专项政策详细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本市节能环保装备生产和服务企业承担本市节能环保示范工程和项目建设,按使用本地企业(含承担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总额的5%,给予单个工程或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对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且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以后年度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对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并带动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销售的,按照所带动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节能环保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第二十条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按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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